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佰零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柒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佰零捌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B 法 官 謝耀德~B 法 官 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B 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