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叁元,尚不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