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王淑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