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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宇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