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十一人間因請求確認證書真正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四十五元裁判費,而查原告主張確認之承租公有土地權利讓渡證書為有表彰財產權性質之證書,原告於起訴訴狀並載明該證書所表彰之財產權價值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