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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相 對 人 高美虹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六行、第七行及理由欄第十頁反面第十五行至第十七行關於「‧‧‧,並將該筆土地面積零點零九一九八公頃全部及同地段第三二七地號土地面積零點零五九一二四公頃全部交還反訴原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並將該筆土地面積零點零九一九八五公頃全部及同地段第三三七地號土地面積零點零五九一二四公頃全部交還反訴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裁判日期:200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