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二號

原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坤池送達代收人 林芳苓被 告 泰興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亨堯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B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