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惠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帳目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零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算帳目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九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三十五元;(二)郵費:五百零二元(聲請人原給付五百八十八元,扣除退郵八十六元);(三)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共二十一萬五千八百零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