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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2 年親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據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被告即子女乙○○之住所地乃設在彰化縣○○鄉○○村○○路十八之六號,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明真

裁判日期:200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