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庚○○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