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乙○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廿五巷二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被告丙○、乙○、丁○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原告聲請本院將起訴狀繕本對其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告丙○、乙○、丁○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B 法 官 林美玲~B 法 官 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