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
反訴 原告 乙○○反訴 被告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本訴被告提起反訴,惟其反訴狀記載之反訴聲明不明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亦不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反訴狀格式,逾期即駁回其反訴。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雖於同年十月十五日另提出民事反訴狀,惟觀其另補正之反訴狀,反訴聲明仍不明確,是其提起之反訴不符法定程式,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