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里鎮○○路○○○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