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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麗美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清算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麗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該公司部分債權、債務尚在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清算再展期六個月云云。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就任麗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十一號卷查核屬實,其清算期限原應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屆滿。嗣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求展期六個月,為本院所准許,現該展期六個月應於八月六日屆滿,聲請人續以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展期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求再次展期,本院斟酌聲請人所述事由,就其續為展期清算之聲請,准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益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B 書記官 林豐民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