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3 年小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一六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依兩造所簽訂之切結書記載,被上訴人願將出入口、圍牆邊堆積物品清除,並願意歸還民權巷八之二號的房屋現狀,且保證維修民權巷八之二一、八之二二號損壞的部分,及被上訴人若未清除,上訴人僱工清除,被上訴人即應支付清潔費用。但被上訴人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止,仍未全部履行,乃由上訴人清除,被上訴人自應給付清潔費。另請求法院說明上訴人應再提出何證據證明及至現場履勘以資證明被上訴人之行為等語,核其上訴理由,僅係就切結書記載之事項為何,及被上訴人是否履行切結書所載之內容等事實判斷為主張,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B 法 官 林美玲~B 法 官 黃益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B 書記官 林豐民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
裁判日期:200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