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竇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號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業經本院裁判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惟未據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經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卷宗審查,該事件係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宣判,相對人於同年四月七日收受判決,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聲明上訴,是該判決尚未確定,並無執行力,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