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甲○○
乙○○法定代理人 戊○○兼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