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第三十七支局郵局存證信函第二○二八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債務人胡友騰(即有騰景觀綠化工程)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二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七萬元整,對於胡友騰之財產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同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八四號提存在案,然因胡友騰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死亡,由本院選定繼承人甲○○為指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取回提存物,已撤銷假扣押裁定,擬發函催告相對人對提存物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民事庭法官 廖健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