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複 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陳瑾瑜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