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複 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陳瑾瑜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