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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甲○○、乙○間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就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一二八之一二九地號土地,及其上第一二八二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乙○應將右開土地、房屋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經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林庚甲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林甘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利息按月給付。然林庚申屆期並未清償債務,尚欠本金二千萬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被告甲○○為連帶債務人,自應負責。詎被告甲○○竟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一二八之一二九地號土地,及其上第一二八二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下稱系爭房地)無償贈與被告乙○,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顯係甲○○為逃避連帶債務而詐害原告債權之行為,原告迄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方得知上揭贈與情事,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明細表、無擔保放款帳卡、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認諾原告聲明之請求。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甲○○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積欠原告二千萬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竟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將其所系爭房地無償贈與被告乙○,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甲○○為逃避連帶債務而詐害原告債權之行為,原告迄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方得知上揭贈與情事,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被告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上開聲明予以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一份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

裁判日期:200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