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院就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八號事件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表明,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B 法 官 莊秋燕~B 法 官 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