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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就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事件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0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