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佑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佑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