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三人間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三年度重家訴字第一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