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訴訟代理人 李連國
簡國憲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案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駁回上訴確定,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