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己○○ 乙○○戊○○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