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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己○○

乙○○戊○○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日期:200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