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乙○○
甲○○再審被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官 胡文傑~B 法 官 周玉蘭~B 法 官 徐奇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