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鐿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展期陸個月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鐿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該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員工相繼離職,致部分債權、債務及國稅局清算申報完結等資料,遲至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才蒐集齊全,無法依規定於清算人就任之起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將清算期間展期六個月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就任鐿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限應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屆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七號卷宗核閱屬實,爰審酌聲請人所述上開事由,准其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賴秀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