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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王品汝相 對 人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出資事件,經本院年度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十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五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