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0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謝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謝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兼股東,而相對人之全體董監事,經本院假處分致不能行使職權,恐影響謝德良公司之業務,影響股東及公司權益,為此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固定有明文,且聲請人前以相對人少數股東身份經濟部以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授中字第0九四二一九九二六四0號函處分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自任召集人發出股東臨時會通知,並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決議選任聲請人甲○○、謝茂源、謝英濱、謝芳陸、謝福章為相對人公司董事,並選任謝正榜、謝仲毅、謝微章為被告謝德良公司之監察人,並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經許可登記為董監事,又第三人謝茂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一四二號民事裁定,准原告供一定擔保後,禁止聲請人及謝茂源、謝英濱、謝芳陸、謝福章、謝正榜、謝仲毅、謝微章行使相對人董、監事職權,並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執全五九一號執行中,且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通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南投縣政府上開假處分意旨,並送達假處分裁定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本院另案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一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一案之股東名冊、經濟部函、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單、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股東會會議紀錄、假處分裁定、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足佐,亦應為真實。惟查,經濟部現已駁回聲請人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申請,並撤銷前准許聲請人申請變更登記為相對人之董、監事之處分,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准許相對人將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之股東常會選任之董、監事辦理變更登記,此有相對人提出之經濟部函文、行政院決定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在卷可證,是相對人現並無存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