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南投郵局第二七號存證信函即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票款假扣押事件已終結,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南投郵局第二七號存證信函欲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因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之權利等事宜,並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上開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無訛,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B書 記 官 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