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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地上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裁判日期:20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