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生國際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不服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