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贈與物價額事件,不服94年9月1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