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佰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