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

庚○○丙○○壬○○甲○○乙○○辛○○兼前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戊○○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丁○○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