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田志城訴訟代理人 黃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福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政福之戶籍謄本,如被告陳政福已死亡,應提出被告陳政福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如被告陳政福已死亡,應具狀聲明變更被告為陳政福之全體繼承人,並敘明陳政福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