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右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甲○○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丁○○、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應連帶給付陸仟捌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被告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連帶負擔。
第一項判決於原告提供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柒萬柒仟零玖拾貳元為被告丁○○、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丁○○、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提供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第二項判決於原告提供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為被告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提供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即借款人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特公司)於民國89年3月29日以被告丙○○、乙○○、甲○○、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16筆(各筆借款之原本金、借款餘額、借款日及到期日詳如附表1、2債權明細表所示),合計新台幣(下同)2億2千萬元,利息依各筆借據所定利率隨原告基本利率機動調整(遲延利息利率計算均詳如附表1、2所示),約定按月付息及本金到期一併清償,如未按月付息或本金到期未能一併清償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借款人凱特公司自91年9月3日就後開各筆借款即陸續未按月付息,各筆借款本金亦未能一併清償,而發生逾期,共計尚欠本金206,959,986元,嗣經原告聲請拍賣擔保物後(鈞院92年度執字第4267號),原告於執行程序中所提出之3筆抵押債權(即附表1編號1至3部分)部分獲償,總計受償95,547,675元,其中本金受償86,528, 708元,尚欠本金12,509,292元受償,強制程序後未受償之本金加上前開未聲請執行之12筆借款(如附表1編號4及附表2所示部分),共計積欠本金120,431,278元及如訴之聲明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丙○○、乙○○、甲○○、戊○○、丁○○等五人既為被告凱特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丁○○為被告凱特公司保證後對被告凱特公司的「全部」債務原應連帶負責,但被告凱特公司於90年1月15日重新辦理對保,當時被告丁○○未再列為連帶保證人,所以原告同意就被告凱特公司90年1月15日後所借之借款不對被告丁○○為請求,但被告丁○○仍應就被告凱特公司於90年1月15日前(如附表1所示)之債務負連帶保証責任。
(三)對被告丁○○、戊○○所為抗辯略稱:被告丁○○、戊○○為被告凱特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個人的行為,與其是否擔任凱特公司董監事無關。況且本件連帶保證之內容包含凱特公司將來之債務,被告丁○○、戊○○未與原告終止前開連帶保證契約時,自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附表1編號1至3所示之3筆借款,業經原告對擔保物為請求,而部分獲償,不足受償部分之遲延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即以分配後之日期起算,其餘未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如附表1編號4及附表2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16份、保證書3份、約定書6份、分配表、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1份(以上均影本)及債權明細表2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1我在被告凱特公司購買新廠房時有當連帶保證人,當時我
是公司監察人,但被告丙○○、乙○○2人是經濟犯,聽說已經潛逃國外。原告所提出之連帶保證書是我簽的沒錯,額度也沒有錯,但被告凱特公司到89年才動用所簽之額度,而我88年就沒有當公司監察人,如果凱特公司借款原告有通知我,我會立刻主張請求變更保證人。
2本件債務我是被害人,真正的借款人凱特公司卻不到庭做
說明。對本件債權金額多少我沒有意見,雖然知道擔保人責任,但由我承擔本件債務我覺得很不公平。
二、被告丁○○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1我雖曾於87年4月28日簽立保證書,擔任凱特公司向原告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但該筆借款業由凱特公司清償。本件凱特公司另於89年3月29日起繼續向原告借款之債務16筆,我並未充任保證人,亦不知凱特公司有向原告借款之事實,我既非本件凱特公司借款之保證人,原告與我之間亦不存在保證關係,我就被告凱特公司之借款債務,自不負保證責任,亦無清償義務。
2原告於91年9月間曾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我與被告凱特公
司連帶給付138,359,98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其理由為凱特公司自89年3月29日陸續向原告借款,金額1億4千萬元,我雖未於借據上簽名,惟有簽保證書向原告保證被告凱特公司之一切債務,於2億元為限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該支付命令經我異議,原告亦未起訴,已失其效力。但由前開支付命令及本件起訴相較,原告主張我保證之借款債務究為4筆或16筆,保證之總金額究為1億4千萬或2億2千萬?又被告凱特公司積欠之金額究為138,359, 986元,或本件之120,431,278元?原告前後主張不一,已有矛盾。又我未於借據上簽名,已經原告自承,所以我依法不負保證責任。
3我雖有簽保證書,但我是在87年當被告凱特公司董事的時
候簽的連帶保證,我在88年就沒有再做董事了。原告銀行每年都會要求被告凱特公司出具財務報表,應該早知道凱特公司董監事已經改選,為何原告銀行沒有叫新的董監事來簽連帶保證,造成我的權益受損。連帶保證書是我簽的沒錯,額度也沒有錯,但原告到89年才動用所簽之額度,我88年10月以後就卸任被告凱特公司董事,且凱特公司告訴我不會有責任,但我去原告銀行查詢仍然列我為保證人;我質問公司,公司仍說不會有事。依規定公司3年要改選董監事,我既已卸任董事為何仍會有我的責任?又90年1月15日原告對被告凱特公司之借款重新辦理對保,所以之前的保證應該無效。被告凱特公司是否還欠這些錢我不能肯定。
(三)證據: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1件為證。
三、被告凱特公司、丙○○、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執字第4267號卷。理 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凱特公司、丙○○、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凱特公司借款,並由被告丙○○、乙○○、甲○○、戊○○、丁○○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凱特公司尚欠如附表1、2所示之債務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16份、保證書3份、約定書6份、分配表、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1份(以上均影本)及債權明細表2份為證,被告丁○○、戊○○對原告提出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之真正均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執字第4267號強制執行卷宗審核,核前開事證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丁○○、戊○○雖抗辯稱渠等原係基於被告凱特公司董、監事身分才簽立連帶保證書,但於89年間被告凱特公司開始借款時,被告丁○○、戊○○已不再為被告凱特公司之董、監事,被告丁○○、戊○○二人應不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是保證責任之成立係以保證人於債權人間之合意而成立,保證人是否為債務人即公司之董事或監事並不影響該保證契約之效力。查被告丁○○、戊○○對渠等於87年4月28日為被告凱特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同意擔保被告凱特公司對原告於2億元範圍內之債務,被告戊○○於90年1月15日再度簽立保證書,同意保證被告凱特公司對原告於4億元範圍內之債務,則被告丁○○、戊○○對被告凱特公司之債務於上開保證額度內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又前開保證書所擔保之債務含被告凱特公司之全部債務,是被當丁○○、戊○○雖顧87年立保證書,對被告凱特公司於89年間以後所借款項仍應負保證責任。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於91年間對被告丁○○就本件債務中之138,359,986元部分請求支付命令,與法並無違誤,惟前開支付命令業經被告丁○○提出異議,原告未起訴請求而失效,原告另就本件債務(已部分因拍賣抵押物獲償)對被告丁○○等人為請求,於法並無不合,是被告丁○○所辯,尚不足採。
三、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凱特公司、丙○○、乙○○、甲○○、戊○○應連帶給付原告51,831,278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請求被告凱特公司、丙○○、乙○○、甲○○、戊○○應連帶給付6860萬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被告丁○○、戊○○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當免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之規定,該請求有利於其他未到場之被告,核渠等前開請求均無不合,茲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附表:
債權明細表-1借款人:被告凱特公司連帶保證人:被告丙○○、乙○○、甲○○、戊○○、丁○○┌──┬──────┬─────┬───┬──────┬──────┬────┐│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逾期後擔保物│借款日 ││ │(新台幣) │(民國) │(%) │(民國) │受償前本金餘│(民國) ││ │ │ │ │ │額(新台幣)│ │├──┼──────┼─────┼───┼──────┼──────┼────┤│1 │0000000元 │93.03.24 │6.0 │93.03.24 │3500萬元 │89.04.05│├──┼──────┼─────┼───┼──────┼──────┼────┤│2 │0000000元 │93.03.24 │6.0 │93.03.24 │4903萬8千元 │89.03.29│├──┼──────┼─────┼───┼──────┼──────┼────┤│3 │0000000元 │93.03.24 │5.9 │93.03.24 │1500萬元 │89.08.03│├──┼──────┼─────┼───┼──────┼──────┼────┤│4 │00000000元 │91.09.29 │6.34 │91.10.30 │ │89.03.29│├──┼──────┼─────┼───┼──────┼──────┼────┤│小計│00000000元 │ │ │ │ │ │├──┴──────┴─────┴───┴──────┴──────┴────┤│備註:違約金計算方式為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 │└──────────────────────────────────────┘債權明細表-2借款人:被告凱特公司連帶保證人:被告丙○○、乙○○、甲○○、戊○○┌──┬──────┬─────┬───┬──────┬────┐│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借款日 ││ │(新台幣) │(民國) │(%) │(民國) │(民國) │├──┼──────┼─────┼───┼──────┼────┤│5 │910萬元 │91.09.15 │6.0 │91.10.16 │90.04.03│├──┼──────┼─────┼───┼──────┼────┤│6 │450萬元 │91.09.23 │6.34 │91.10.24 │90.01.16│├──┼──────┼─────┼───┼──────┼────┤│7 │250萬元 │91.10.03 │5.9 │91.11.04 │91.01.03│├──┼──────┼─────┼───┼──────┼────┤│8 │1000萬元 │91.09.05 │6.0 │91.10.06 │91.02.05│├──┼──────┼─────┼───┼──────┼────┤│9 │650萬元 │91.10.01 │5.9 │91.11.02 │91.03.01│├──┼──────┼─────┼───┼──────┼────┤│10 │300萬元 │91.10.01 │5.9 │91.11.02 │91.04.01│├──┼──────┼─────┼───┼──────┼────┤│11 │500萬元 │91.10.04 │6.0 │91.11.05 │91.06.04│├──┼──────┼─────┼───┼──────┼────┤│12 │300萬元 │91.09.22 │6.0 │91.10.23 │91.06.24│├──┼──────┼─────┼───┼──────┼────┤│13 │400萬元 │91.09.28 │6.0 │91.10.29 │91.06.28│├──┼──────┼─────┼───┼──────┼────┤│14 │400萬元 │91.09.29 │6.0 │91.10.29 │91.06.28│├──┼──────┼─────┼───┼──────┼────┤│15 │200萬元 │91.09.12 │6.0 │91.10.13 │91.08.12│├──┼──────┼─────┼───┼──────┼────┤│16 │1500萬元 │91.09.05 │6.0 │91.09.05 │90.11.05│├──┼──────┼─────┼───┼──────┼────┤│總計│6860萬元 │ │ │ │ │├──┴──────┴─────┴───┴──────┴────┤│備註:違約金計算方式為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 ││者按原約定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