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己○○
丁○○原名林庭利
4號丙○○甲○○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五0號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之爭點在於被告等人得否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清償渠等被繼承人借款債務之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4年度家聲字第50號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