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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己○○

丁○○原名林庭利丙○○甲○○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五○號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裁判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裁判後,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復撤回抗告而終結,有本院九十五年度家抗字第八號事件案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