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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他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字第6號原 告 甲○○被 告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並經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起訴、上訴及追加之訴確定,第一審、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原告在第一、二審免繳之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