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00號原 告 甲○○
弄18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載明起訴原因事實之訴狀及繕本各壹份,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無效,僅於起訴狀內記載:「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爰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未表明據以起訴之原因事實,於法不合,爰定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