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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明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破產前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財產狀況說明所載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三、記載全體無擔保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資料之債權人清冊,並提供相關之債權、債務證明文件。

四、提出包含清償辦法、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可得清償之比例及欲清償之期限等詳細和解方案之書面說明。

五、前項清償辦法之擔保確實可行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