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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舜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酒廠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7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4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計 算 書

一、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單位:新台幣:元):㈠第一審裁判費: 9,800元㈡第一審鑑定費:14,700元

合計:9,800+14,700=24,500元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24,50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