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曾松沂即祭祀公業曾崇源當、曾德興公嘗、曾德興
嘗、曾德興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九十三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二二九號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後,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一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二○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裁定而告確定;除已確定部分(即有關聲請人請求履行契約,及請求給付報酬金超過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二○號判決聲請人敗訴及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五分之一,就該敗訴部分聲請人未提起上訴因而確定)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列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計算書:
一、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
(一)第一審(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⒈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萬零二元。
⒉送達郵資:六百六十元。
⒊小計:四萬零六百六十二元。(40,002+660)=40,662)
(二)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二二九號):
⒈裁判費:四十五元。
⒉送達郵資:七十八元。
⒊小計:一百二十三元。(45+78=123)
(三)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號):
⒈裁判費:六萬零三元。
⒉送達郵資:九百二十四元。
⒊出差旅費:一千九百元(1,050+850=1,900)。
⒋小計:六萬二千八百二十七元(60,003+924+1,900=62,827
)
(四)以上,聲請人共支出十萬三千六百一十二元(40,662+123+62,827=103,612)
二、相對人支出之訴訟費用:
(一)第三審(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⒈裁判費:五萬零二百五十一元五角。
⒉送達郵資:八十三元。
⒊小計:五萬零三百三十四元五角(50,251.5+83=50,334.5)。
(二)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送達郵資:一百三十六元。
(三)以上,相對人共支出五萬零四百七十元五角(50,334.5+136=50,470.5)
三、相對人向法院繳納之郵資計三百九十元,惟結餘二百二十六元其中之一百七十一元(000-00-000=171)部分誤發還聲請人。
四、結論:
(一)本件訴訟費用合計一十五萬四千零八十三元(103,612+50,470.5=154,082.5,角以下四捨五入)。
(二)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字二○號判決其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即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二二九號、八十九年度上字二○號)五分之一,因聲請人未上訴而告確定部分計為二萬零七百二十二元(103,612 5=20,722.4,角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件訴訟費用一十五萬四千零八十三元,扣除聲請人未上訴而告確定之訴訟費用二萬零七百二十二元,餘一十三萬三千三百六十一元,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即四萬四千四百五十四元(133,361 3=44,453.6,角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負擔,即八萬八千九百零七元。
(四)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六萬五千一百七十六元(20,722+44,454=65,176)。
(五)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八萬八千九百零七元。
(六)兩造互相抵銷後,再扣除法院結餘應發還相對人之郵資一百七十一元誤發還聲請人,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三萬八千二百六十五元(103,612-65,176-171=38,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