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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