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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1號再審原告 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即祭祀公業石司勳公管理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本院南投簡易庭90年度投簡字第456號判決及95年5月10日本院92年度簡上6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逕向本院如數繳納訴訟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堯讚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0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