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6號再審原告 長吉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森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土地經界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堯讚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