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戊○○、甲○○、丙○○、丁○○間拆屋還地暨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遠河